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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_updated: 2026-06-19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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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持用簽帳卡消費的電子發票開立問題



#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
第9條　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，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、品名、數量、單價、金額、銷售額、課稅別、稅額及總計外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。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，應以定價開立：
　　一、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，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。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，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
　　二、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，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，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，或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　　三、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，除前款規定外，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。但經買受人要求者，不在此限。
　　四、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，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，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。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。
　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，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，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，異動亦同。因為今年(104)以後，將取消電子發票可以用電算發票格式列印。在改版時核對了電子發票的上傳格式與證明聯的規範，發現都沒有紀錄簽賬卡號末四碼的欄位，經詢問過後確認還是需要記錄在備註欄位裡。[](http://lh3.googleusercontent.com/-7IiLBWHU59Y/VbsSaItzlyI/AAAAAAAAVDI/OGkOlV0SFSY/s1600-h/image%25255B3%25255D.png)
